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昌義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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