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四二一號
聲請人乙○○即繼承人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縣豐原市○○路○○○號)、戊○○(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同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