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適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適雯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