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冠勲因竊盜等貳罪」之記載,更正為「黃冠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貳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冠勲因竊盜等貳罪」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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