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再抗告人 邱治凡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具釋明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以岳
法官廖文忠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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