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8號上訴人 陳廖鑾媖 被上訴人 陳冠伶
陳穩充 陳簾州 陳界宏 陳美麗 陳美金 陳美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5,564元【2,911,562+(7,435,576-2,911,562)×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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