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2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0號原告 蔡沛勳 法定代理人 蔡文彬
郭月華 訴訟代理人 劉長文 律師被告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代表人 徐文淞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2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06年6月14日」,應更正為「106年9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侯志融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淑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