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66號
原 告 何智明
被 告 曾萬枝
一、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曾萬枝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以利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