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894號
法定代理人  周正訓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請
求被告返還保證金,而該契約書第23條已約定,本租約如有
糾紛及訴訟時,雙方同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市○○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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