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66號
即 被 告  程信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博 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狀所應表明之上
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
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466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
訴,惟所提出之上訴狀僅有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及上訴理
由另狀補提之陳述,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則未載明,致本件上訴範圍無法明
確特定,其上訴程式於法容有未合,惟上開情形仍屬得補正
之事項,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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