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66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王朝福
被 告 李建儒
訴訟代理人 李秋燕
被 告 李健聰
李建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違約金起算日「,並自九十九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