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沈鑫
人      沈明德
法定代理人  莊文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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