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0號原告 馬康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代表
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應補正記載被告代表人: 柯武 (所長)。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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