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05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兼法定代理 劉欽旭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榮輝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0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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