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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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64號原告彭欵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洪豪隆
陳秀治陳美花 陳慶隆 沈建武 林秋霞 賴東耀 共同 陳益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李松柏 律師複代理人 邵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攤位」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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