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傑 、 王厚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