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文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源嬌 因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7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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