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民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被告張倍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3年5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關於「霧峰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烏日分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關於「霧峰分局」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烏日分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