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浩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高浩鏹業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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