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46號原告長谷興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洪銘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家鳳 律師
林復宏 律師被告 劉純蘋
劉純安 (原名 劉純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