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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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賀建生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雖顯示有五輛汽車,惟其中兩輛已報廢並註銷,其餘三輛債務人自陳雖報廢但因欠稅款、罰單或未驗車等因素而無法註銷,本院考輛上開車輛車齡皆約22年至35年,恐已滅失,且顯無變價實益,皆不予處分。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3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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