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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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 曹宸豪 附民被告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4號審理後,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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