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螢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被告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