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明垣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祀公業 張義興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32,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
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