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黃桂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
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
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
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
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
具體說明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
配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
減少之分配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
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並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主張應「如何更正」分配表(提出
原分配表影本或執行案件案號,並應記載更正後分配表與原分配
表差異之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