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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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8號上訴人海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