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相關證明資料。
㈡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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