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因97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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