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月23日98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