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利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梁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四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206,085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有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提存書、假處分裁定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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