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鍾華銘 │寶山鄉農會│壹萬玖仟玖佰零陸│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FA00六七四二││││││元││二││├─┼────────┼───────┼────────┼───────────┼────────┼──┤│2│ 李佩慈世華商業銀行竹│貳萬零肆佰伍拾玖│九十二年二月三十日│FQ二五0二八七│││││科分行│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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