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甲○○律師丙○○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丁○○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丁○○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始行到庭,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丁○○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欣玲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