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己○○
丁○○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李銘洲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陸仟捌佰玖拾叁元││├─────────────┼─────────────┼──────────┤│一審郵票費用│捌佰陸拾陸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三十份,嗣退││││郵一五四元。│├─────────────┼─────────────┼──────────┤│共計│柒仟柒佰伍拾玖元│被告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分之一即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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