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三人指定辯護人 盧永和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玖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乙○○三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先後諭知被告三人自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三人後,認被告三人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游秀雯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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