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黃秋葉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予以羈押,嗣並經裁定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甲○再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訊問後,認其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洪榮家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