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度訴字第一五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七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千分之二七三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又因第二審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即第二審上訴人支付,是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僅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千分之二七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如應附計算書確定為三萬八千五百八十九元,是相對人依其負擔之比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38589×273/1000=10535,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 官林順能 ~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一百七十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一十二元││├─────────────┼────────────┼──────────┤│第一審民事旅費│五百二十五元││├─────────────┼────────────┼──────────┤│第一審鑑定費│七千三百七十五元││├─────────────┼────────────┼──────────┤│合計│三萬八千五百八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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