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南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聲請人丁○○即被告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甲○○律師右列被告丁○○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行為警緝獲歸案,因認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逃亡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