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江璉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昇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之地點,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時有無報警處理,並提出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
  影本(如受損車輛車主非原告,原告應另陳報該部分之請求
  權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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