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34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