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寄押
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四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