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吳鵬峰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丙○○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雖定有明文。然此項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丙○○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然查該被繼承人丙○○繼承開始時住所地乃在於該屏東縣○○鄉○○村○○路○○號,此有該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電話紀錄確認在案,從而揆諸理由一之說明,本件聲明人向無管轄之本院為之,而依法該非訟事件亦無準用得移轉管轄之規定,是認本件聲明於法不合,自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尤朝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