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九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本院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五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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