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0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被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前對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辦事處(下稱板橋
辦事處)提起本訴,然原告於104年4月2日本院準備期日復
以板橋辦事處並無當事人能力,係為誤繕為由,更正被告應
係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翔保全公司)。惟查,被
告千翔保全公司之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7樓之1、2,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