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杰瑋 即 呂建億 、 羅文涼 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