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調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司雄 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蘇旺仁
聲 請 人  蘇旺森
聲 請 人  蘇旺田
聲 請 人  蘇富美
相 對 人  蘇美旦
相 對 人  蘇旺裕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末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
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蘇朝清 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死亡,聲
請人與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相對人隱瞞事實草草埋葬被繼承
人,並將被繼承人生前儲金盜領一空,爰依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規定就本件繼承權被侵害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家事
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70
條、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