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
原告台南縣仁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市松 訴訟代理人 劉中弘 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之擔保放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被告丙○○未按期繳納借款本息,爰依法就兩造間之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屬就上開約定書涉訟事項,則依上開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立約人對貴會(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起訴狀所附之擔保放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乙份可參,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三、本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