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丁○○、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