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乙○○共同 許雅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吳坤坊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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