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0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九七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九八三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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