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